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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营造良好的研究生成才环境,完善研究生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教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1名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并公示。

二、评选范围

在学制期间内在读,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5级、2016级、2017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2015级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2016级、2017级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

三、指标分配

研究生院分配指标:硕士研究生5名

四、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学制期间内在读,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3.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学术论文要达到申报人申请学位的最低要求。学术型硕士生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均须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提交的学术论文均须正式发表。

五、有以下任一情况,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

(五)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六、评定办法

满足评选基本条件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学术研究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成果和学术发展潜力等。硕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硕士身份后的成果,硕博连读生可使用硕士阶段科研成果参评。研究生在学制期间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可以使用攻读当前学位学制期间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今年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统计不能与上次重复。

专业型研究生依据课程成绩与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分进行综合评定。课程成绩依据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乘以60%计入总分,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分按《文学院2016-2017学年度专业型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分细则(试行)》进行评定,所得分乘以40%计入总分,按两项之和总分高低排序评奖。专业综合素质测评由研究生辅导员依据《文学院2016-2017学年度专业型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分细则(试行)》组织实施。《文学院2016-2017学年度专业型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分细则(试行)》见附件一。

对于参评的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及专业综合素养及能力。统招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学笔试、面试成绩等作为重要依据。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指标数通过投票确定拟获奖名单。

七、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者按时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受理申报时间10月11日至10月13日中午11点30分。学生交纸质版及电子版《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附件(已发表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质纸版申请表格必须有导师及申请人签字。凡有2个以上页面的表格必须双面打印。

(二)学院初评、推荐

10月16日前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满上报学校参加评审。

(三)最终获奖名单由学校审批并公布。

六、本实施细则由文学院负责解释,特殊问题交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定。

中国语言文学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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