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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湖南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和直附属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和直附属单位。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和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各学院和直附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教职工小家建设等;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班子与成员;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各学院和直附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具有法人资质的直附属单位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和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室、组等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部门工会提出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方案,报请相应基层党委(党总支)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同时,方案还应包括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各工会小组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凡有下列情况的,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相应处理:

(一)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退休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及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增补。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具体增补程序为:

(一)由工会小组向部门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部门工会研究同意后,原工会小组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部门工会;

(三)部门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本次教(职)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和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单位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有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具有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的性质、职权。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七条 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50人以下,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50%;教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30%—50%。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学校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单位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部门工会提交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研究确定,并提请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部门工会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以下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主持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政汇报,与单位党政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行政应当为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负责同志参加,由部门工会牵头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办法,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部门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基层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讨论通过;

(四)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五)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六)向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七)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八)部门工会于会前一周将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校工会备案。如遇部门工会委员会换届,还需将工会委员会组成候选人名单经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后,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九)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教职工就本单位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劳务及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20天左右,由部门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四)提案工作小组收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五)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的提案给予立案,并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将结果答复提案人;

(六)提案立案的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本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本部门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5.对于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

(七)重大提案应提交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八)提案的落实、检查及反馈:

1.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二级单位行政,由其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责任人;

2.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解决的实施方案,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3.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责成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4.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九)提案工作小组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作工作报告;

(二)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

(三)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代会);

(四)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或提案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报告、议案;

(六)进行大会选举,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及表决结果;

(七)民主评议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八)可以根据大会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九)大会总结。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

(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

(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是部门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部门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四)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和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

(五)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可以一致。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校工会。